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依法申领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日连续处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