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出租人不配合对出租场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场所从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