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同级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