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对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