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等情况,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