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