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披露内容、时限,将其环境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并对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的名单,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供公众免费查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并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