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研判与评价,提升智慧感知和预警溯源能力,推动智能化、闭环化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