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鼓励生态环境监测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