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逐步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