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能源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依法推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与落后产品的淘汰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化纤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