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省、直辖市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推动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和生态环境应急预警体系,推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和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污染治理,推进区域环境污染协同防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