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相邻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协商解决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共同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可能对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向相邻地区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