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协调机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协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