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无责任能力或者无法确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能够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先行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湿地、河湖、近岸海域、山林、矿山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修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