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从事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生产、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具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