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

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