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乡村旅游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相配套,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财政资金,建设道路、停车场、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