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投资建设民宿客栈、农家乐、休闲农庄、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开发乡村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