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遗迹等的研究、保护和利用,推进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馆、村史馆等公共场馆常态化开放,开展文化、文物旅游,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