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旅游与文化、体育、工业、农业、交通、康养、教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观光度假、体育健身、品牌赛事、冰雪风情、工业研学、医疗康养等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创新文化节庆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冰雪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和研学旅游等产品,促进旅游相关业态发展。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