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第十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发展需求,增加绿地、公园、广场、旅游厕所等公共空间供给,建设生态绿道和主题公园,拓展休闲旅游空间。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土地、房产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经营或者开发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