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督查、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