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督查、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