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十三条有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