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