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