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上一级旅游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