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规范与倡导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