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规范与倡导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