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场所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相互礼让,遵守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抢占他人座位,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三)在公共场所不得喧哗或者故意制造噪音;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宣传、健身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间,遵守环境噪音管理有关规定;

(四)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六)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活动现场秩序,不得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秩序;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