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参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抢险赈灾、医疗救助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等方面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