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八条有效对于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