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九条有效对于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并要求书面反馈;对反馈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