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