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七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