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二条有效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规划、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年度立法计划报省委审定;重要立法和立法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省委请示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