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三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起草、修改法规草案时,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开门立法,扩大人民有序参与,充分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真正体现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