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法规草案的立法调研,每位成员每年至少牵头完成一件法规草案调研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