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法规草案与拟征求意见对象的关联度,合理确定征求意见范围,提高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实效性。对于专业性、领域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拟订出有针对性的征求意见问题清单。

了解与法规草案相关的实际情况时,可以单独提出需要了解的问题,随征求意见函一并发往相关单位或者地方。

对于每件法规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般应当到二个以上设区的市开展立法调研;因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委托调研方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