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吸纳,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