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法规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内容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