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一)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二)法规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三)法规草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四)法规草案中重要概念的含义;(五)法规草案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