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有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一)省、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省、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三)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