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国土空间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