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十九条有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缴,除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的以外,批准用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百分之五十返还设区的市本级财政;批准用地在县(市)范围内,百分之四十返还县(市)本级财政,百分之十返还设区的市财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