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在项目建设期间,因依法批准修改工程设计导致用地范围调整的,应当自项目主体工程完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实际用地范围,向原用地批准机关申请对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