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缴,除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上缴省财政的以外,批准用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百分之五十返还设区的市本级财政;批准用地在县(市)范围内,百分之四十返还县(市)本级财政,百分之十返还设区的市财政。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