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且破坏耕作层的,应当先行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

申请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临时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复垦的土地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