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等用途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宅,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住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