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十四条有效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等用途的;(四)申请另址新建住宅,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五)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住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