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符合本办法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小组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退回宅基地申请或者修改分配方案,再次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农村集中建设居民点的,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且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由一个或者数个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