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