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