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五十一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